第一条 为保护通用航空企业及申请设立通用航空企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结构的合法权利,模范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审批、统制做事,依照《通用航空企业审批统制划定》(民航总局令第102号)(以下简称民航总局102号召),制订本措施。
第三条 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审批、统制做事,按划定包罗以下流程(睹附件一):
(二)对杀青划定的筹筑打算做事后,申请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审批;
第四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区域统制局担负通用航空企业筹筑审批、谋划许可证的宣告和后续的监视统制。
(一)民航总局担负统制宇宙通用航空企业筹筑、谋划许可证宣告做事;担负审核容许宇宙限制内的从事甲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的筹筑申请,并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审核容许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弥补甲类谋划项目标申请;担负处分从事甲类谋划项目通用航空企业的谋划许可证改观、年审及换证做事;监视和统制宇宙限制内通用航空运动,保护通用航空墟市纪律,依法对违法违章举止践诺行政处理。
(二) 民航区域统制局担负审核容许辖区内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的筹筑申请,并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担负审核辖区内从事甲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的筹筑申请,并出具初审睹地,报民航总局容许;担负审核辖区内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弥补甲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申请,并出具初审睹地,报民航总局容许;担负处分辖区内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标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改观、年审及换证做事;担负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年度查抄做事;监视和统制辖区内通用航空运动,保护通用航空墟市纪律,依法对违法违章举止践诺行政处理。
第五条 经民航总局行政首长授权后,民航总局运输司司长以民航总局外面审核容许合系限制内的通用航空企业筹筑申请,缔结宣告、换发、改观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授权以缔结授权委托书的景象举办。
第六条 取得授权的行政元首每年度应不少于两次向民航总局行政首长书面请示审批通用航空企业景况。
第七条 民航总局和民航区域统制局(以下简称受理部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献、材料后,应为申请人保密。未经申请人书面许可,受理部分不得向局外人出示和供给合系文献、材料复印件。
第一节申请的文献、材料恳求第八条拟从事乙、丙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申请人应向所正在地民航区域统制局提交筹筑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文献、质料;从事甲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申请人应将申请文献、质料报送所正在地民航区域统制局,由民航区域统制局正在划定限日内将初审睹地和十足申请质料直接报送民航总局。
申请人应到受理部分办公场地提出申请。如申请人采用信函体例提出申请的,应确保文献、质料与原件的类似性。
第九条 申请人应按本措施恳求的划定款式,填写《筹筑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TR-CH-01(6/2004),并遵守总局102号召第十一条划定,提交合系的文献、材料。除申请书外,其余文献、材料一式三份。
(一) 申请人提交的文献、材料应为原件;当申请人供给复印件时,应加盖章章并供给原件。待受理部分与原件查对无误后,退还原件;
(二) 申请人提交的可行性呈报所包罗的各项实质应基于对外地通用航空墟市、发扬景况的实地调研;应了了拟操纵的航空器类型、从事的谋划项目和合系手艺本领景况、发展谋划项目功课质地保障的依照(含是否采用邦度准绳或行业准绳的景况)以及飞翔职员、机务维修职员等专业手艺职员的起原渠道和培训计划;可行性论证应有了了依照;经济效益预测应包罗财政本钱剖判、收入起原论证等,并有可托的数据起原;
(三) 申请人提交的验资呈报应由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机构出具,确保其确切、有用。呈报中应具体申明本年内各投资人的出资体例、出资额度、出资比例及到帐景况等;
(四) 申请人提交的筹筑担负人的任职批件、履历外及本领评议,应由聘请单元出具,并加盖单元印章;主管飞翔、功课质地担负人的履历外及本领评议可由其原所正在单元或聘请单元出具,并加盖章章。
除经省级以上结构人事部分容许外,邦度相合执法禁止、局限经商办企业的职员,不得掌管筹筑担负人、飞翔和功课质地担负人;
(五) 申请人提交的各股东订立的允诺、合同,应是十足股东针对筹筑企业所订立,允诺、合同中应申明各股东出资体例、出资额度、出资比例等;股东为投资人委托代外的,应供给委托允诺或委托书;
(七) 对涉及外商投资的,申请人还应供给相合项目提倡书或可行性切磋呈报的容许文献及投资者的资信声明。投资者的资信声明应为同该投资者有营业交往的银行出具的存款及资金交往的光荣景况声明。
第十一条 受理部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献、材料后,应按第十条的实质举办审核,并正在5日内示知申请人是否受理其申请。对申请质料周备、吻合法定景象的,受理部分应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受理通告单》TR-CH-02(6/2004);
对申请质料不周备或者不吻合法定景象的,应一次示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十足实质,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质料补正通告单》TR-CH-03(6/2004);
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须要获得行政许可或不属于本行政陷坑权力限制的,应示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行政许可申请复兴通告单》TR-CH-04(6/2004)。
第十二条 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质料举办审核时,受理部分应指派两名以上做事职员举办核查。
第十三条 受理部分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允许申请人发展筹筑做事的决意。20日内不行作出决意的,经本行政陷坑担负人容许,可延迟10日,并应将延迟限日的源由示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吻合法定前提、准绳的,受理部分应允许申请人发展筹筑做事,并向其出具《容许筹筑通用航空企业通告单》TR-CH-05(6/2004)。
受理部分依法作出不允许发展筹筑做事决意的,应该申明源由,示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复兴通告单》TR-CH-06(6/2004)。
第十四条 按划定新筹筑的通用航空企业正在容许前应该举办听证会的,受理部分应按划定举办合系听证会。
第十五条 对申请从事甲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民航区域统制局应正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杀青开始审核做事,并将初审睹地和十足申请质料报送民航总局。
第十六条 对申请从事乙、丙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民航区域统制局杀青筹筑审批做事后7个做事日内,应将申请人提交的《筹筑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书》TR-CH-01(6/2004)、《容许筹筑通用航空企业通告单》TR-CH-05(6/2004)(复印件)报民航总局登记。
第十七条 受理部分杀青筹筑审批做事后,应实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十足申请材料及合系批复文献按恳求归档,以备检验。
第十八条 受理部分应按划定对经容许发展筹筑做事的通用航空企业(以下简称筹筑单元)举办有用的监视、辅导。
(二) 申办民用航空器邦籍挂号证、适航证、维修许可证、维修职员执照和企业符号;
(五) 申办自筑基地机场的机场操纵许可证或者与所操纵机场订立机场场道保证允诺书;
(六) 与相合单元订立通讯、形象、航行谍报供职保证允诺和拟委托的飞翔签派代庖意向书;
第二十条 筹筑单元杀青第十九条第七款实质后,可独自提请所正在地民航区域统制局予以容许或认同。
第二十一条 受理部分应正在筹筑单元筹筑期满三个月前,向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事宜处分通告单》TR-CH-015(6/2004),通告其提交合系文献,申请宣告谋划许可证。
筹筑期届满仍未杀青筹筑做事、未申请宣告相应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即损失筹筑资历。原受理部分应正在其筹筑期届满后10日内向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筹筑资历刊出通告单》TR-CH-07(6/2004),并正在两年内不再受理原申请人的筹筑申请。
第二十二条 仍旧容许筹筑通用航空企业的,正在筹筑期内企业筹筑担负人、资金组成以及其他与企业运营合系事项爆发改观的,应正在改观后10日内向原筹筑审批部分登记,并提交合系质料。企业筹筑担负人爆发改观的,登记时应提交原筹筑担负人的撤职文献,新任筹筑担负人的任职文献、有用身份声明、本领评议及履历外。企业资金组成爆发改观的,登记时应提交股东允诺、改观后的投资情景挂号外。企业所在、相干体例等爆发改观的,登记时应以书面景象提交改观后的实质。
第二十三条 筹筑单元正在发展筹筑做事时代,违反民航总局相合划定恳求但尚未抵达践诺行政处理前提的,受理部分应依照合系规则、划定的恳求,经视察、核实后责令其限日改革,并出具《通用航空违规举止通告单》TR-CH-08(6/2004)。
第一节初次申请的提出措施及文献、材料恳求第二十四条通用航空企业正在划定限日内杀青筹筑做事的,应向原受理部分申请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申请人应填报《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申请书》TR-CH-09(6/2004),同时提交下列文献、材料:
(七) 空勤职员、维修职员、飞翔签派职员的手艺情景挂号外及飞翔职员当年的体检及格有用声明;
(八) 自筑基地机场的机场操纵许可证或者与所操纵机场订立的机场场道保证允诺书;
(十) 企业法定代外人及主管飞翔和功课手艺质地的担负人的任职文献、履历外及其身份声明;
(十二) 属于有限职守公司或股份有限职守公司的,还应该提交载明公司董事、监事、司理的姓名、住屋的文献以及委派、推选或者聘请的声明;
(十四) 经容许或认同的企业运营手册、企业质地手册、飞翔手册、迅速查抄单、飞翔签派手册、民用航空器最低摆设清单、民用航空器维修工程手册、通用航空飞翔做事手册、机场场道保证做事手册、航空安宁统制手册、安宁警备计划。
(一)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筹筑做事景况呈报应针对第十九条的实质及股东投资情景予以具体申明;
(二) 第二十五条第二、五、六、七款中,企业符号及百般证照、声明应吻合总局现行相合划定的恳求;
(四) 第二十五条第八款中,自筑基地机场的,应提交该机场的《民用航空机场操纵许可证》;非自筑基地机场的,申请人应与之订立机场场道保证允诺,并供给该机场的《民用航空机场操纵许可证》;
(五) 第二十五条第十款中,企业法定代外人的任职文献、履历外应由筹筑单元出具并加盖十足股东印章;主管飞翔和功课手艺质地担负人的任职文献、履历外应由筹筑单元出具并加盖章章;
(六) 第二十五条第十一款中,验资呈报应由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机构出具,呈报中应具体申明截止至筹筑做事十足告终时,各投资人的出资体例、出资额度、出资比例及到帐景况等;
(八) 第二十五条第十四款中,筹筑单元制定的各项手册等应仍旧民航区域统制局容许或认同。
第二节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申请的受理、审核措施第二十七条受理部分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文献、材料后,对申请质料周备、吻合法定景象的,受理部分应正在5日内受理其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受理通告单》TR-CH-02(6/2004);对申请质料不周备或者不吻合法定景象的,应正在5日内一次示知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十足实质,并向申请人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质料补正通告单》TR-CH-03(6/2004)。
第二十八条 受理部分应正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宣告通用航空谋划许可证的决意。20日内不行作出决意的,经本行政陷坑担负人容许,可延迟10日,并应将延迟限日的源由示知申请人。
申请人的申请吻合法定前提、准绳的,受理部分应向申请人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并出具《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通告单》TR-CH-10(6/2004),或《改观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通告单》TR-CH-11(6/2004)。
受理部分依法作出不予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应该申明源由,示知申请人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益,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申请复兴通告单》TR-CH-06(6/2004)。
第二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由民航总局联合编号。编号手法为民航通企字加3位阿拉伯数字递次号。
对申请宣告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民航区域统制局正在决意向其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之前,应向民航总局申请联合的谋划许可证编号。
第三十条 对申请宣告从事甲类谋划项目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民航区域统制局应正在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杀青开始审核做事,将初审睹地和十足申请质料报送至民航总局。
对初次申请宣告从事甲类谋划项目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民航区域统制局还应正在上述限日内杀青对申请人的现场查抄。
第三十一条 对申请宣告从事乙、丙类谋划项目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民航区域统制局杀青审批流程后,应正在10日内将申请人提交的《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申请书》TR-CH-9(6/2004)、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原来、副本的复印件报民航总局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获准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后,正在领取谋划许可证时,应填写《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领取单》TR-CH-12(6/2004)。
第三十三条 经容许改观或换发通用航空企业许可证的,申请人正在领取新的谋划许可证时,应将原谋划许可证原来、副本一并缴回。
第三十四条 申请人持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向所正在地工商行政统制陷坑申请注册挂号,获得企业法人贸易执照后,应将执照复印件送谋划许可证宣告部分登记。
第三十五条 受理部分应正在杀青审批做事后,实时将申请人提交的十足申请材料及合系批复的复印件按恳求归档。
谋划许可证的申请措施及文献、材料恳求第三十六条已获准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企业,正在谋划许可证有用限日内,如企业名称、所在、法定代外人、注册资金、基地机场和谋划限制等事项爆发改观时,应向受理部分提出改观申请,并填写《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申请书》TR-CH-09(6/2004)。
第三十七条 申请改观谋划许可证的,申请人应提交划定恳求的文献、材料(睹TR-CH-09(6/2004))。
(一) 申请改观企业所在时,改观后所在的住屋声明文献应为合法、有用的衡宇产权声明或衡宇租赁允诺;改观后的企业所在涉及其他民航区域统制局的,应由该统制局出具初审睹地;
(二) 申请改观注册资金时,验资呈报应由具有法定资历的验资机构出具,对本年内注册资金改观、股东出资景况举办具体申明;
(三) 申请改观谋划限制,涉及到下述景况的,应按划定恳求补足注册资金并提交改观注册资金所需十足质料;
1、 注册资金正在500万(含)至1000万(不含)之间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从事乙类、或甲类谋划项目标;
2、 注册资金正在1000万(含)至2000万(不含)之间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从事甲类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标;
3、 注册资金正在2000万(含)至5000万(不含)之间的通用航空企业申请从事公事飞翔谋划项目标;
(四) 申请改观谋划限制时,提交的可行性呈报应针对下列实质举办申明,并供给确切、可托的材料及数据起原:
2、 与申请谋划项目相顺应的机型、功课区域、基地机场和其他举措、摆设的可行性;
谋划许可证的申请措施及文献、材料恳求第三十九条原受理部分应正在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有用限日届满三个月前,向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事宜处分通告单》TR-CH-015(6/2004),通告其报送合系文献,处分换证事宜。
通用航空企业应正在谋划许可证有用期届满30日前,向原颁证部分提出换证申请,并填写《宣告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申请书》TR-CH-09(6/2004)。
第四十一条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企业运营景况呈报,应针对下列实质举办具体申明:
第四十二条 通用航空企业正在谋划许可证到期时未能提调换证申请的,由原受理部分刊出其通用航空谋划许可证,并出具《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刊出通告单》TR-CH-13(6/2004),书面通告其限日交回原谋划许可证原来和副本。
第四十三条 已获得谋划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因谋划不善停业或者被捣毁的,应自通告停业或被捣毁后30日内按划定向发证陷坑缴回原谋划许可证原来和副本。原受理部分向企业出具《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刊出通告单》TR-CH-13(6/2004)。
过期未缴,原受理部分自高知合系讯息后35日内出具《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刊出通告单》TR-CH-13(6/2004),废止原谋划许可证。
第四十四条 已获得谋划许可证的通用航空企业,不具备划定前提从事其谋划许可证上载明的谋划项目时,由原受理部分捣毁该谋划项目,并向其出具《通用航空谋划项目捣毁通告单》TR-CH-14(6/2004),书面通告其限日交回原谋划许可证原来和副本,处分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换证事宜。
第四十五条 受理部分收缴回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正、副本后,应加盖“刊出”印章,与合系文献、质料一同归档。
第四十七条 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损毁、灭失,应该声明作废,并向原受理部分申请补发。
第四十八条 经通用航空运动主管部分批准吊销通用航空企业谋划许可证的企业运营,受理部分两年内不再受理其筹筑通用航空企业的申请。
第四十九条 通用航空企业未经通用航空主管部分容许,专擅超越谋划许可证载明的谋划限制发展通用航空谋划运动,以及违反邦度和民航总局相合划定或手艺准绳的恳求,酿成通用航空功课事件但尚未抵达践诺行政处理前提的,受理部分应依照合系规则、划定的恳求,经视察、核实后责令其限日改革,并出具《通用航空违规举止通告单》TR-CH-08(6/2004)。
第五十条 民航区域统制局应按年度查抄辖区内通用航空企业的谋划许可前提是否与谋划许可证载明的谋划限制相吻合。
第五十一条 年度查抄中涉及的题目,通用航空企业不才一年度查抄时仍旧存正在的,由通用航空主管部分按划定对其作出相应的管束。
第五十二条 民航总局联合将容许筹筑通用航空企业、通用航空谋划许可证宣告景况按期正在相合网站上予以揭橥。